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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3/12 15:23:57

《静安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上海市注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静安区社会工作发展需要,为使全区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升专业水平和能力,提高服务质量,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静安区社会工作者协会受静安区民政局委托,负责制定本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履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和续期注册时需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社会工作者所属单位应当鼓励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并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四条 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获得国家或上海市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上海市人事局、民政局颁发的《上海市社会工作助理资格证书》和《上海市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国家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包括社会工作者四级、社会工作者三级、社会工作者二级、社会工作者一级);国家人社部、民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五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将适应其岗位需要,以提高社会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内容主要包括: (一)专业价值观和伦理; (二)相关法律、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 (三)社会工作实务; (四)相关理论知识。 第六条 社会工作者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 (一)上海市民政局确定的上海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的并在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官方网站(www.shsw.cn)进行公示的课程; (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 (三)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 (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七条 社会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课时参照相关规定要求如下:(一)人社部、民政部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 (二)人社部、民政部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 (三)上海市人事局、民政局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在每一注册有效期(2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小时。 (四)劳动部社会工作者二级、三级、四级每两年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小时。 第八条 社会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方法如下: (一)社会工作者前往静安区社会工作者协会领取《学时记录本》一本,接受各类继续教育后由继续教育举办机构对学时进行认定,并由继续教育机构盖章确认。 (二)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一次性记90小时;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按考试合格的专业课程实际授课时间计算。 (三)社会工作者在进行再登记和续期注册时,持《学时记录本》自行前往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进行再登记和续期注册。 第九条 社会工作者需妥善保管《学时记录本》,做到一人一册,如有遗失,须及时向发放机构办理补领手续。 第十条 静安区社会工作者协会保存培训记录至少3年,培训记录包括参加培训人员名册、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试或者考核成绩等材料。 第十一条 静安区社会工作者协会举办的继续教育不以营利为目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培训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静安区社会工作者协会负责解释,试行期间,如国家或上海市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静安区社会工作者协会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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